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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内瑞拉公共权力组织法规定的自治权

Anonim

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自治的概念是在委内瑞拉加拉加斯委内瑞拉中央大学的“行政法手册”教师埃洛伊·拉雷斯·马丁内斯(Eloy LaresMartínez)的指导下进行的;所涉实体有能力赋予其管辖其行为的法律规范。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宪法(CRBV,1999)首先承认了自治权的概念,这是联邦制国家的典型代表,因为它认为权力下放是政治行动的最佳手段之一。满足集体需求。

实际上,如果对《基本案文》进行了审查,就会发现有这样的规范: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是《宪法》所奉行的权力下放的联邦制国家。

明确宣布这一理由的理由是赞成市政自治,是指立法者制定宪法原则。

在法律秩序中,《市政公共权力组织法》(LOPPM,2010年)再现了宪法规范,将自治作为市政当局选举其权力的权力。在其权限范围内管理事务;创造,收集和投资其资源;决定市政法律秩序;组织起来; 其中。

从市政领域拥有负责市长的行政权力的前提开始,其中包括与市政管理或政府相关的一切;立法权,也称为审议权,相当于市政委员会,由议员组成。两者的共同点是,他们可以通过大选获得职位。

关于权限范围内的事务管理,LOPPM的基础是,市政当局有责任管理和管理当地生活的利益,市政当局要求的活动和服务的管理。在这方面,每个市政府都可以组织其机关和实体,并规范其运作;市议会将制定法律文书,规范其职能自治和内部秩序。

权力分为自己的,并发的,分散的,转移的和委派的。

现在,哪个对应于另一个?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它没有定义自己的能力,就像并发能力那样。无论如何,最高法院宪法庭解释说,它本身的事务是与当地生活的利益有关的事务,构成了所谓的法律,是一种未定的法律概念,因为一切(在某种程度上)都是相关的与当地生活。

请注意,未提及排他性事项,因为选民始终采用剩余能力的概念;最高法院政治行政分庭在2000年5月11日第1090号判决中说:“……市政当局的管辖权是剩余的;正确地说,任何不是国家权力的事情,将是市政当局的权限。而且,由于涉及地方生活的事务并非由国家权力保留,因此逻辑上认为这是市政事务是合乎逻辑的……”

分权是国家或州权力可以通过立法行为转移到地方进行管理的权力。宪法文本在这里起着主要作用,因为它指出了这些过程的基础。国家立法已经制定了有关此事的规范性文件:《权力下放,划界和转移的组织法》(2009年)。在最近的过去,我们目睹了卫生事务中的管理转移,仅举几例。

委托权力是国家或州权力可以通过委托行为转移到地方进行管理的权力。其中必须提及《公共行政组织法》(2008年),该法属于国家性质,直接为国家行政部门管理国家权力的组织程序,并为其余国家部门提供补充。

与所有公共活动一样,必须有一个遗产来满足集体需求。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宪法(CRBV,1999年)承认了城市自治,它以最广泛的方式规定了地方政府可以发展自己的遗产。承诺。

从这个意义上说,市政权力(包括自治在内)可以创造,收集和投资其收入。为此,它具有原始的征税权,即《基本文件》为其赋予了自己的食利者分支机构,例如:对经济活动,工业,商业,服务或类似性质的税收;城市财产税;车辆税;公共表演税;合法赌博和博彩税;广告和商业广告税;用途变化或使用强度产生的财产对资本收益的贡献,这些变化受到城市发展计划的青睐。使用商品和服务的费用。另一方面,它由国家立法者掌握其他税种,例如房地产交易税或农村财产税。

它也是宪法状况和其他国家或州转移或补贴的受益者。罚款和罚款在其权力范围内的乘积。

可以设想为市政收入的另一个概念是其ejido和资产以及其遗产中的资产的产物。

这种列举意味着-在源于行使权力的情况下-他们将构成自己的收入,因此,他们的自治权使他们能够通过《市政公共权力组织法》规定的机制追究责任。 (LOPPM,2010),能够提及市长和议员必须提供的记忆和说明。还有其他一些功能,例如由社会审计官和控制职能分别负责市政审计官和市政委员会。

关于决定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权限,CRBV和LOPPM都指出-由于有一个议事职能机构,例如市议会-留给后者来决定倾向于这样做的法律文书;地方条例或法律已被定义为市议会制裁以建立具有地方法律特征的规范的行为,该规范在地方利益的特定事项上具有普遍适用性,因为市政府的命令源自《大宪章》,应理解为直接执行此操作。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它们需要一个程序,该程序已参考了《共和国宪法》和《劳动保护法》。

我们有预算,市政审计官,经济活动税等法令。

在重要性方面,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如同第二个任期一样,这些协议将产生,根据LOPPM的规定,这些协议是“……市议会在具有特殊影响的事情上所指示的行为……”它们不是法律。从严格意义上讲,是议会法院的行为;当它们影响市政财政时,必须在市政公报上发布。协议的例子包括那些被要求废除种族主义,民主政府的出现等的协议。

LOPPM将本条例定义为“…市议会建立自己的制度以及其机关,服务和附属机构的行为…”该定义由《组织法》产生,因为通过该法律文书发展立法机构的组织。这样做是为了避免市长或其他机构(例如市政局局长)可能对市议会的内政造成干扰。

条例的例子是那些由市政府秘书实施复印服务以进行认证的例子;运输或内部安全部门等

应当指出,《条例》在其他法律领域中有另一种处理方式。

就法令而言,它们是由市长发布的具有一般效力的行政行为。这是此本地代理可用的最高级表达方式。通过它,您可以在不改变您的精神,宗旨和理由的情况下规范这些条例,也就是说,您无法走得更远

决议是特别有效的行政行为,由市长,市政审计官和其他主管官员决定。

通过决议规定了市政权力机构产生的绝大多数行政行为;例如,当在国家内部设定最高房客租金(规章)时,由行政当局出示的文书,无论是市长,受托人还是租赁主管;通过决议表达市政当局的意愿。

行使城市控制权或税收程序决定时的相同情况。

所有这些法律文书的共同点在于,它们是表达市政权力意志的形式,对所有类型的当局和公民而言,必须无一例外地遵守,因为这是行使公认的权力和权限源自《宪法》,并由立法,学说和法理学发展而成。

市政公共权力的组织来自选民,这是对当地范围自治的明确承认的特征或后果之一。

实际上,《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宪法》(CRBV,1999年)建立了统一的组织模式:建立了负责市长的行政权力,其中包括有关市政当局或政府的一切事务;立法权,也称为审议权,相当于市政委员会,由议员组成。两者的共同点是,他们可以通过大选获得职位。

为了增加行使控制职能的可能性,必须有一个市政审计员,其级别是市政审计员,由市政局通过公开竞争任命。

CRBV命令建立一个由市长主持,由议员和其他官员组成,并由邻里代表和其他组织参加的机构,称为地方公共规划地方理事会。

另一方面,《大宪章》还规定了市政组织,政府和行政管理体制多样化的可能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复制宪法模型的《市政公共权力组织法》(LOPPM,2010)必须制定此类准则,但立法者并未公开修改传统组织。

在这方面,艾伦·布鲁尔·卡里亚斯(Allan BrewerCarías)教授在《市政公共权力组织法》(评论法)(几位作者)一书中,EdicionesFundación编辑JurídicaVenezolana,加拉加斯,2007年;他指出,存在一种立法类型转换,因为它已经有一个多世纪没有变化,在他看来,由于在较不受欢迎的地方可能出现官僚主义负担,因此应该考虑到每个市政当局的当地实际情况。世袭的。

从市政自治中获得的一个相关方面是市政的法人资格。《基本文件》将其定义为完整,因此,根据规范该案的法律,其行为只能受到宪法或行政上有争议的司法管辖权的控制。

《行政诉讼管辖区组织法》(2010年)规定,公共机构和实体受行政诉讼管辖权的控制,其中还包括在表演活动中提供公共服务的实体。

《公共行政组织法》(2008年)定义了什么是机关和实体,哪些机关和实体是行政单位(在本例中为市政当局),其应具有法律效力或其行为具有监管性质。示例:市议会,市审计员。

实体是具有自己法人资格的任何职能下放的行政组织;受其管理机构,下属机构和中央计划委员会对其行动的控制,评估和跟进。示例:米兰达州玻利瓦尔州巴鲁塔市市政警察自治研究所;拉腊州Iribarren市儿童基金会。

研究法人资格的概念,何塞·路易斯·阿吉拉尔·哥罗多纳教授在委内瑞拉加拉加斯的卡托利卡·安德烈斯·贝洛大学出版社(UCAB)的著作《民法一人》中;表明人格是一个人的品质,即成为合法权利或义务的持有者的能力。根据委内瑞拉《民法典》(1982年),在人民分类中是组成国家的实体,其中包括按宪法授权包括市镇的实体。

玛丽亚·坎德拉里亚(MaríaCandelaria)DomínguezGuillen教授在其作品“关于民法能力和其他问题的论文”中以同样的方式发音,委内瑞拉加拉加斯版最高法院,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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