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cn.artbmxmagazine.com

国际公法说明

目录:

Anonim

正是法律分支规范了国家和其他非典型主体的行为(例如特殊主体:如果发生争议并且适用国际公法,领事会认为自己是特殊的)。

关于国际公法的定义类型

  • 根据其接受者。-国际公法是一套规范国家与其他国际主体之间关系的规则(SearaVázquez)。根据主题。-国际公法是一套规范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古根海姆)。根据创建规范的技术-这是给定时刻的一组规范,并且在不考虑有序对象和义务主体的情况下,它们已成为过程的结果(Suy)。

国际公法的定义

国际公法。-管辖国家和其他非典型主体行为的法律分支(特殊主体的例子:领事被认为是特殊的,如果发生争议,则适用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与国家内部法之间的关系。

基本潮流,二元论。-除了强制性准则(国际公法和国内法)之外,国际准则也不能影响内部或国际,反之亦然,除了内部法与内部法之间不存在冲突之外,国际公法,只能互相参照。

内部法通过国家机关对其预定主体的法律关系进行主权管理,而国际法仅对严格平等的国家之间的关系进行管理,而内部法是国家立法程序的单方面产物,国际公法按照其共同意愿制定其规范。

一元论。-考虑到从属地位而宣布两个法律部门在一个法律体系中的统一,它们基于两个论点:国际论题和国际主义者,第一个告诉我们,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它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国际法在历史上是在国内法之后的,因为它是对已经组成的国家之间的关系进行管制的结果而产生的,而且国家是在国际上自由约束自己的国家。

基本电流。

  • 国际主义论文.-它坚持认为,只有一种法律秩序使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协调论题-一元论的一部分是关于一个单一系统中不同法律分支的统一,但是不同之处在于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协调而不是从属。

国际公法的职能

  1. 建立国际社会的权利和义务,促进捍卫人权,保障普遍和平,规范国家之间以及与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关系,规范国际组织的能力,提供主体国际公法的和平解决方案,以避免诉诸战争,屈服于仲裁或其他和平性质的方法。许多作者在国际法的基础上创建了学说,其中包括纳尔逊·冈萨雷斯(NelsonGonzález)所说的国际公法的社会功能,这被认为是最合适的,正如所说的那样,国际公法的基础是各国(以及国际法的所有主体)需要和睦相处,维持和平的环境,在这种环境中,国际法的基本权利因此,整个国际社会都认为,国际公法的基础是社会功能的代表,确切地说,是为了避免当事方之间相互尊重和愉快地共处而避免的暴力行为。正是因为有必要避免暴力行为,以实现当事方之间的尊重和愉快的共处。正是因为有必要避免暴力行为,以实现当事方之间的尊重和愉快的共处。

对诸如和平与和谐之类的概念的思考表明,对诸如合作等要素的绝对需求。

结论

国际公法。-管辖国家和其他非典型主体行为的法律分支(特殊主体的例子:如果发生争议,领事被认为是特殊的,适用国际公法)。

参考书目

1. ArellanoGarcía,卡洛斯。“国际公法”。2卷,Ed。Porrúa,墨西哥SA。1983年。

2.巴尔塞戈夫。还有,《合作冲突的海洋》。普罗格雷索(Ed。Progreso),莫斯科。1988年。

3. BecerraRamírez,曼努埃尔。“国际公法”。UNAM编。墨西哥。1991年。

4.《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

5.塞万提斯烟熏。R.《海商法》。墨西哥版埃雷罗斯(Erreros)墨西哥,1984年。

国际公法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