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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法律体系中的反形式主义

目录:

Anonim

反形式主义对墨西哥法律体系的影响:与哥伦比亚案件的简要比较

介绍

这段文字源于我在以前调查过的领域中进行调查的热情,即法律反形式主义及其对哥伦比亚法律的影响,但是在我作为外国法律学生的新情况下,在本例中是墨西哥我无法抛弃对这个主题的热情。在我居住在墨西哥合众国并研究其法律制度的过程中,我对反形式趋势,其在墨西哥州的发展和接受感兴趣。

我希望本文只是更深入研究的开始,它只是一个广泛主题的简要概述,无法在短短几行之内解决。但是,令我感到非常遗憾的是,我发现很难找到解决有关问题的几份文件,也就是说,随着反形式主义者立场的鼎盛时期,墨西哥法律如何发生了变化。因此,在1990年代,我将更加着重探讨哥伦比亚案,这是有据可查的。

1.拉丁美洲反形式主义的前身

反形式主义或在拉丁美洲更广为人知的法律现实主义包括iusfilosófico思想的所有运动或趋势,这些运动或趋势对法律形式主义的这些思想做出反应,并且是19世纪理论实证主义进入危机的结果而产生的(Timm,2010。 p。2)大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1940年代末,凯尔森式的实证主义。

但是,反形式主义不应仅被理解为法律现实主义,这只是反形式主义运动之一,鉴于其对哲学和法律理论的重要性,它可以概括为三个:自由科学研究派,自由法运动和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佩雷斯(2011. p。84)认为,在拉丁美洲国家中,无论是哥伦比亚,墨西哥还是阿根廷,都将反形式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进行了明确的区分,这是由于拉丁美洲对这一问题的迟到。反形式主义潮流,除了受到最大欢迎的运动是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这一事实外。

为了谈论反形式主义,首先有必要知道形式主义,作为法律形式主义和非正义主义是什么意思,因为正是这两个运动对现行的论点和思想产生了相反的反应。直到战后时期,这体现了整个反形式主义者的潮流。

广义上的形式主义是指律师对社会和评估的忽视,只关注规范(Timm,2010年,第2页)。 Timm(2010. p。2)说,法律形式主义是一种进行法律理论的方式,根据Bobbio(引自Timm,2010. p。2)的说法,“法律以(通常恒定的)形式呈现。关于内容(通常是可变的)”,也就是说,法律被构想从社会内容,社会现实中完全去除了,取而代之的是规范的字面性质。

拉丁美洲的主要形式主义影响力是由法国训Ex学派举办的。在不主张剥夺德国形式主义(也称为概念法学)的情况下,以及在案例方法基础上都不属于北美形式主义的情况下,几乎在所有拉丁美洲国家中,最受欢迎的就是这种潮流。法国大革命的所有开明和理性主义思想都涌入了拉动我们国家独立斗争的拉丁美洲,因此,哥伦比亚和墨西哥等国家的民法典以拿破仑的《民法典》为基础1804年,是训the学校的最大工作。

训school学派的主要特点是其明显的立法中心主义,据此,整个法律制度必须围绕一个几乎全能的立法者颁布的法律展开,在该立法之前,不允许其持异议:

“代表国家的理性立法者制定了法律,这将是唯一具有自身价值的合法权威,只有凭借这些法律,才能限制权利和自由,并且由于法律的普遍性和抽象性,法律和自由适用于所有人(古典形式平等)”(Timm,2010年,第2页)

面对这种法律概念,法官或司法执行人完全服从法治,从墨西哥合众国和哥伦比亚的宪法中可以看出:

“第230条:法官的命令仅受法治的约束。

平等,法理学,一般法律原则和学说是司法活动的辅助标准”。(1991年哥伦比亚共和国政治宪法)

“第133条:本宪法,由此产生的国际电联国会法律以及经参议院批准,经共和国总统庆祝和庆祝的所有与该宪法有关的条约,均应为法律。整个联盟的最高统帅。尽管“美国的宪法或法律中可能存在相反的规定”,每个国家的法官仍将遵守上述《宪法》,法律和条约(墨西哥合众国政治宪法,1917年。1934年改革)。

但是,哥伦比亚国籍法哲学和理论的学生在iusfilosofíayiusteoría和法律实践中都发现了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迭戈·洛佩兹·麦地那(DiegoLópezMedina,2011.第34页)在他的《不纯净的法律理论》中指出,在拉丁美洲国家,他提出了一种现象,称这种现象导致了当地理论的跨国理论或外国法律理论的扭曲或trans变。特质的洛佩兹就是这样确定拉丁美洲历史,特别是哥伦比亚法律思想中的一个时期,称其为古典主义或“古典形式主义”,这是前凯尔森时期法国人和德国人的影响的混合体,更具体地说是解释学派之间的混合体。法国和德国的概念主义。这两种思想学派在概念上是对立的,但是在哥伦比亚的法律环境中,它们不会反对。

最初,这两所学校对是否需要编纂民法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当然其中一所肯定了这种需求,而另一所则否认了。但是,在二十世纪初的哥伦比亚以及许多拉丁美洲国家中,这两个流派提供了解释法规的要素,也就是说,它们都认为理所当然地需要编纂法律。尽管从一开始,古典主义就不是一种法律理论,而是一种解释和适用《民法典》的方法,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它首先成为理解法律的唯一方法。权利,其次,在大多数法律经营者的主导法律意识中。

关于凯尔森主义的税收实证主义,首先应该指出的是,凯尔森的理论在拉丁美洲受到的接受与凯尔森的理论在德国和欧洲其他地方起源,传播和广为人知。凯尔森的不纯正法律理论仅在1940年后才在拉丁美洲才知道,并且在1940年至1980年间影响最大​​。世界。

因此,洛佩兹(López,2004 p。135)将拉丁美洲法律思想的阶段确定为新古典主义,尽管它仍然是形式主义,但却是古典主义的实践版本,在这种实践中,这种当前(古典主义)得到了确认和保证。现代科学理论,例如凯尔森主义的iuspositivism。但是必须说,经典的拉丁美洲形式主义不能与凯尔森的实证主义相混淆,因为只有在1940年以后才接受凯尔森的“纯粹的法律理论”,并且古典主义将受到它的影响,然后加以改编或修改。根据洛佩斯(2004 p。123)的观点,这完全符合他们的利益,是对凯尔森纯理论的一种完全特质的接受,在这种接受中,对立的理论再次得到和解:凯尔森主义的实证主义和德国的概念主义是形式主义的,而德国的概念主义则完全是反实证主义的。

2.哥伦比亚和墨西哥的反形式主义

拉丁美洲的反形式主义是对这种学说的混合,并置和改编的反应,它们在许多方面彼此对立(法国训ege学,德国概念主义和凯尔森主义的实证主义),在拉丁美洲被称为形式主义,其特征是首先表现为在法律范围内,没有独立的司法或公正层面。第二,法律活动的目的不是审查现实,利益或需求,而在于检查已有的文本。第三,在法律体系中没有法律空白,因为存在认知上合理的方法来弥补这些空白;第四;法律解释产生的结果通常是确定的和正确的(López,2004第130页)。与世界其他地区相比,只有一点点晚了。

以哥伦比亚为例,直到1980年代中期才出现对凯尔森式形式主义和正定性主义的第一批批评。这就是从哈尔泰主义的观念出发,将分析哲学应用于法律的方式,介绍了罗伯特·阿列克西(Robert Alexy)的重要著作,并强烈批评了20世纪后期的正义论。并从接近福柯的结构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观点出发,阐述了对凯尔森主义的尤斯主义主义和克里奥尔程序主义的批评,尽管他也从马克思主义的黑格尔著作中解释了法律,并列举了主要的例子。但这只会在90年代以及1991年的《哥伦比亚政治宪法》中出现,一个真正的反形式主义iusfilosófico思想的发展,它不仅保留在理论中,而且达到并影响了法律实践。

1991年《哥伦比亚宪法》受德国战后《宪法》的启发,创建了一个新的国家机构:宪法法院,负责确保国家宪法和宪法的机构。受哈蒂安立场和美国法律现实主义的启发,第一代宪法治安官被称为金法院,其精心制定的裁决似乎更像iusfilosofía的真实条约,在这些裁决中,他们鼓励法官扮演法律创造者的角色(如(适用的规则违反宪法),衡平法判决以及使用一般法律原则作为法律渊源在许多情况下比法律更为重要。因此,法官不再是简单的法律执行者在法治之下成为法官,口译员和法律创造者。同样,由于宪法法院在事先和随后对宪法,宪法以及行政命令的合法性进行了控制,因此立法者将自己作为不可理解的法律的唯一创造者的权力削弱了。

关于墨西哥一案,值得一提的是何塞·拉蒙·纳尔韦斯和埃斯皮诺萨·德·洛斯·蒙特罗斯(Espinoza de los Monteros)(2011年,第十三页)。各种形式)已达到法律科学”。本文于2011年出版,因此我们可以推断出墨西哥反形式主义的接受是最近的。可以观察到反形式主义倾向影响的最重要案件之一是拉美·帕切科(Radilla Pacheco)针对墨西哥合众国的案件,该案件由美洲法院针对墨西哥的法院裁决。面对此案,国家最高法院的反应是有力的。根据档案,法院的部长们他们采用了控制常规性或违宪性的控制制度,使墨西哥法官有义务对他们认为不利于宪法的案件的规范进行违宪性的扩散性控制,这是该机构独有的义务。最高法院法官。除了对2013年《宪法》第1条进行的改革外,本案还规定,法官应从总法治中除名,并根据墨西哥国批准的《宪法》和《人权》进行裁决,是最近采用的反形式主义倾向的最早反映之一。赋予墨西哥法官义务,即在他们认为违反宪法的情况下,对他们认为有害的规范进行合宪性控制,这是最高司法机构所独有的义务。除了对2013年《宪法》第1条进行的改革外,本案还规定,法官应从总体法治中除名,并根据墨西哥国批准的《宪法》和《人权》进行裁决,是最近采用的反形式主义倾向的最早反映之一。赋予墨西哥法官义务,即在他们认为违反宪法的情况下,对他们认为有害的规范进行合宪性控制,这是最高司法机构所独有的义务。除了对2013年《宪法》第1条进行的改革外,本案还规定,法官应从总体法治中除名,并根据墨西哥国批准的《宪法》和《人权》进行裁决,是最近采用的反形式主义倾向的最早反映之一。其中,法官被从总体法治中删除,并被要求按照墨西哥国批准的《宪法》和人权进行裁决,这是最近采用的反形式主义倾向的最初反映之一。其中,法官被从总体法治中删除,并被要求按照墨西哥国批准的《宪法》和人权进行裁决,这是最近采用的反形式主义倾向的最初反映之一。

结论

尽管反形式主义潮流几乎没有影响到拉丁美洲,但它的影响力是显而易见的,即使是在仅收到几年的墨西哥也是如此。但是,这种趋势最受批评的是法律上的不安全感,它表示法官是法律的创造者,因为没有明确的规则可以作为他们做出决定的依据,也就是说,这留给了法官的权力。在没有建立客观基础的情况下,判断法律是否公平以及是否适用法律的决定,但要由司法运营人完全主观决定。

书目参考

  • 迭戈·爱德华多·洛佩斯·麦地那。 (2004)。不纯正的法律理论。拉丁美洲法律文化的转变。立法机关:波哥大,纳尔瓦兹,何塞·拉蒙,埃斯皮诺萨·德洛斯·蒙特罗斯,哈维尔(2011)。法律解释:历史模型和现实。墨西哥:墨西哥国立自治大学。法学研究所。取自以下网址:http://biblio.juridicas.unam.mx/libros/7/3015/pl3015.htm佩雷斯·维维兹(Álvaro)。 (2011)。一般义务理论。教义和法律:波哥大。 V.蒂姆·希达戈(Quim Hidalgo),安娜·卡里娜(Ana Karina)。 (2010)。 “形式主义与反形式主义之间:一些基本方法。马德里:拉斯卡萨斯人权研究所Bartolomé。马德里卡洛斯三世大学。摘自:http://e-archivo.uc3m.es/entre_formalismos_antiformalismos.pdf
墨西哥法律体系中的反形式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