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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中公司法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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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im

古代罗马法律没有注意到公民社会和商业社会之间的区别。罗马公司对第三方没有影响。

1.一般

要理解比较公司法,我们必须先了解其背景,然后在指定的背景下开展研究,这是公司法和比较法的法律学科,已经引起了我们的注意和激励本文的写作不仅是秘鲁法律的研究问题,而且是外国法律的问题,无论如何,其他研究不仅应由本文的作者,而且也应由其他本国和外国作者进行研究。 。无论如何,我们要记录贸易是另一个问题,其背景也同样如此,这不仅是合法的。法律只是法律的很小或很小的一部分,结果导致立法者必须退出市场(根据统一的学说,他们是精通法律手段或用法律中的其他词语或法律术语称呼的人),不应该被称为律师,因为他们只知道比较小的公司法表明了比较公司法的重要性,这是通过法律的方式以及在其主要法律学科范围内实现的,这在法律研究中非常重要。这在法律研究中非常重要。这在法律研究中非常重要。

为了能够跟进法律的历史,比较公司法的背景非常重要,这样就可以实现人们所期望的法律知识。

因此,该总部致力于创造公司法的历史以更多地了解和掌握它。

我们将以古罗马法开始研究,最后以现行的秘鲁法结束,这是比较公司法研究的基本阶段。

为了发展这一重要主题,我们考虑了《商业公司》一书,该书的作者是卡洛斯·吉尔伯托·维耶加斯(Carlos Gilberto Villegas),他在商业法(即不仅在公司法中)是众所周知的,我们明确表示:承认其优点的效果,必须考虑到这一点,以便了解您的思维方式或方法,不仅具有法律含义,而且还超越其他学科或知识领域,例如经济,政治,社会学等诸多方面,这在法律研究中非常重要,而不仅仅是一组规范。

作者的这种方法很明显,它已经得到了作者的其他研究工作的改进,从而丰富了我们的研究。

在研究这些先例时,必须考虑到法律具有生命力,这很重要,但是,在学术环境中,它是复杂的,会产生一系列超出严格的法律和法律研究范围的问题,我们希望可以理解这些问题。由本研究论文的读者和研究人员提供。

2.古罗马法律

罗马法有两个众所周知的时期,例如古代罗马法和当前罗马法,我们将它们记录在案以全面了解当前主题,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将仅在本总部制定法律古罗马,我们认为在研究上述法律方面非常重要。

古代罗马法律没有注意到公民社会和商业社会之间的区别。罗马公司对第三方没有影响。

无论如何,在古罗马法律中没有商法,也没有商法,我们在不同的地方都注意到了这一点,最著名的罗马主义者不仅秘鲁人都知道这一点。

3.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关系与禁止高利贷有关。这样,就进行了相对模拟,隐藏的业务是高利贷,而明显的业务是所提到的公司。

从这个意义上讲,高利贷已开始在法律研究中发挥重要作用,我们还必须牢记,目前高利贷已在责任法的各个分支机构中得到认可,在这些分支机构中,民事责任。

这种类型的公司在秘鲁法律中很少使用,而在该国广泛使用的公众有限公司则不是这种情况。

4.德国普通手协会

在这种情况下,合作伙伴不是社会中配额的所有者,而是所有事物的所有者,因此,一些作者提到人们可以对共同所有权的状态发表某些观点或极端看法,这种类型的社会在研究公司法的历史以及法律和法律学科这一分支的背景下非常重要。也就是说,这种类型的社会与当前的秘鲁社会不同,应考虑在所研究的社会的主要特征,在更大的总部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这种类型的公司在秘鲁法律中鲜为人知,也很少研究,为了比较法的目的,我们就这一重要问题或更恰当的公司类型在德国法律和秘鲁法律中作了记录,事实上,社会德国普通手。

5.盎格鲁撒克逊法律中的公司

在盎格鲁撒克逊法律中,必须考虑合伙关系,这不是合同,而是合伙人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

在盎格鲁-撒克逊法律中,发布了与这一重要问题相关的一系列法规,从这个意义上讲,合伙法和有限合伙法以及美国的统一合伙法都是基于普通法的。 。这些规范在日耳曼罗马法律家族中鲜为人知,但是,在普通法法律家族中,众所周知的这些规范已被我们记录下来,可以对本主题进行更广泛的研究。

公司分为以下几种:1)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和3)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这些都表明,公司法不仅是秘鲁法律中目前存在的公司类型,他们走得更远,这在秘鲁法律中没有值得研究的地方,但是在其他法律体系中则是值得的,这应该是那些寻求更广泛地了解盎格鲁-撒克逊法律公司的人的强制性咨询问题。英国和美国存在的法律,它们是研究世界法的非常重要的法律体系,通过它可以制定比较法,但是当然可以采用全景法。

6.瑞士义务法典

研究的学科代码在秘鲁法律中不存在,为了更好地了解所研究的学科,我们将其记录在案,因为我们都必须广泛地了解该学科代码,当然上述代码也是如此。我们必须记录在案,这种义务法典在秘鲁法律中从未存在或不存在,这表明瑞士法律比秘鲁法律更为发达,这是两项权利之间的许多其他差异。

《瑞士义务法典》始于1881年,它进行了一些改革,确立了关于一般社会和简单社会的规范,并奉行了关于不同类型公司的其他规范。

该法典以有限合伙制和匿名法规范了集体社会的一些规范,在秘鲁法律中,最著名的是最后一部,因此,可以在秘鲁国家公司的一般法与私有法之间制定比较法。所引用的代码或研究主题中包含的法律规范,已记录在案中,以使您对该主题有更广泛的了解。

7. 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

该代码非常重要,因此,我们进行研究并建议由专业比较人员进行研究,尤其是在比较公司法中。

在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中,包含了一些有关公司的规则,这些规则适用于意大利法律,但在公司法或公司法之内。

如果合伙人同意,则只有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他们才可以限制责任,这在秘鲁法律中适用于某些类型的公司,而在另一些类型的公司中则相反,例如在合伙公司中,是比较公司法研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该法规规范了意大利法律的不同公司类型,在秘鲁法律中,这是通过一般公司法来完成的,必须在更广泛的总部进行研究,这可能确实是比较法中的公司类型。

8. 1965年的德国法律

该规范在秘鲁法律中鲜为人知,因此,我们希望引用该规范,以便能够就重要的法律事项制定比较法,因为它当然是比较公司法。

在1965年的德国法律中,公司受股份管制,其中还包含关于股份有限合伙制的规则,并插入了有关关联公司的法律规则和Konzern的权利(作为业务集中的假设),在法律中德语是众所周知的,但是在秘鲁法律中却恰恰相反,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一重要主题如我们所指出的那样,我们专门出版了一些出版物,强调了其分类,我们记录了更多的知识。这个话题。

无论如何,konzern在西班牙语中也称为konzerne,我们记录该记录是为了促进其他信息来源的协商,因此可以进行比较。

9. 1966年的法国法律

这项法律在秘鲁法律中鲜为人知,为了公司法与法国法律和秘鲁法律之间的比较法,我们记录了该法律。

该法律规定公司是商业性质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在该法律中要研究的重要课题是集体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和股份制,通过这些可以很容易地制定比较法。不仅限于立法,法律规范,法律手段或实在法,而且还包括所有法律渊源,我们记录在案以对法国法目前的公司问题进行更详细的研究,当然发达的这对于法国经济至关重要,因此更容易称为法国公司法。

在该法律中,规定了社会合同,必须在注册管理机构中注册社会契约,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至少在法律授权或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才在比较注册管理机构法律中将注册称为强制性注册正。

该法第91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任命法人为管理人,并制定规则,这是秘鲁实证法以不同方式或方式制定的,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指的是一般公司法。

10.荷兰立法

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是1971年的改革,该改革至少在公司内部以监督委员会为主导,并且在任何情况下秘鲁法律中都没有类似的规则,我们记录在案以对此进行研究。法律规范。

有必要记录一下这项法律改革是在有限责任公司法中发生的,或者说是在有限责任公司法中存在的其他措词,这些措辞已被统一民法典的制定者所考虑,该法律于1976年开始实施,至少在涉及公司制度的部分中,这是公司法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法律是法律的渊源。

11.特拉华州总公司法

该规则相当灵活,并于上世纪获得批准,该规则鼓励将大量公司纳入美国法律。我们进行了研究,因为它构成了研究上述法律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里程碑,该法律与美国相对应,从这个意义上说,很明显,通过研究法律,我们创建了一个更充分的法律机制以能够成立公司。显然,必须从法律的经济分析中考虑一种方法,该方法研究并在许多其他问题中将激励措施应用到激励措施上,激励措施是增加或增加某些行为发生频率的措施,例如1991年的《秘鲁刑法典》鼓励不实施犯罪,所引用的法律很明显地鼓励了公司的组成,这是研究公司法的重要课题。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建议进行研究,以了解其优势,这只会对美国法律产生影响,而美国法律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近年来发生了变化,我们将其记录在案以比较公司在美国法律和秘鲁法律中,为了确定原因和后果,这是比较法研究中非常重要的课题。

12. 1976年《巴西公司法》

该法律在秘鲁法律中鲜为人知,因此我们将对其进行研究,这对于不懂巴西语言的秘鲁比较主义者来说有点复杂,这对于了解和研究该国的法律非常重要。

在巴西,批准了日期为1976年12月15日的第6404号法律,该法律建立或换句话说,建立了公司的法律制度,根据该法律,可以将法律与秘鲁公司的一般法进行比较。在西班牙公司法中更有效或更准确地适用,也就是说,在秘鲁法律中没有公司法,但是有一般公司法,这在研究公司法中非常重要,为了鼓励比较公司法研究,我们记录在案,这是一门应作为公司法以及比较法研究的学科的学科。

除其他事项外,该规范还考虑了共同利益,至少在公司总部应强调这一点,因为这不是秘鲁公司法研究的问题。

13.智利公司法18,046

在这种意义上,可以将智利公司法法人资格的公司(由18,046号法律第1条明确规定)与秘鲁一般公司法和1984年秘鲁民法典进行比较,它指定了注册表中的铭文赋予了私法下的法人法人资格,在任何情况下,对于多数学说而言,法人是两种类型,但根据其他作者的说法,必须考虑三类法人分别是:私法法律实体,公法法律实体,后者是由创造法和混合法法律实体创建的。

该法第1条将公司定义为法人实体,由股东共同提供的普通基金会议组成,股东仅对其各自的出资负责,并由基本可撤销的成员组成的董事会管理。

换句话说,事实证明该公司是智利公司法中的法人,而秘鲁公司法中并不总是这样。

14. 1986年的巴拉圭法典

巴拉圭守则于1985年12月制定,并于1987年开始生效,其前一个项目是由一位名叫De Gasperi的大学教授准备的项目,但该守则的最终文本是由立法委员会起草的。

已经确定公司需要获得其宪法的国家授权,合作社也是如此,而其他公司仅需要在巴拉圭的公共注册处进行注册。

从这个意义上讲,上述是巴拉圭法律的一个特征,秘鲁法律中没有,但仅作为例外,例如在银行中,在保险公司中也是如此,需要注册在sbs注册管理机构中,这是国家银行和保险监管权的缩写,存在于秘鲁法律中,具有监管代理人的特征,所有这些都是监管法律或监管法律或法律研究的问题监管,这是法律研究中非常重要的一门法律学科,不仅研究了所指示的一种,而且还研究了所有监管机构,其中我们可以引用osinerg,ositran,indecopi等许多其他监管机构。

15. 1989年的乌拉圭法律

该规范在秘鲁法律中鲜为人知,因此,出于比较法的目的,我们引用该规范,不仅限于进行比较。

在制定此规范时,立法者考虑了其他规范,其中包括1976年的巴西法律,1981年的智利公司法,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即民法典。

换句话说,所述法律规范是比较研究的产物,例如接受,移植,成立,进口和迁移,这是比较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

在该法律中,公司被视为多边组织合同,在当前的秘鲁公司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但在已废除的秘鲁一般公司法中,规定公司是合同,但并未规定我们同意或换句话说,我们不同意,这是公司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无论如何,都应由不同的作者进行大量研究。

16. 1989年英国法律

该法律必须考虑到已经确定由公司任命的审核员。在某些情况下,这适用公司法。

在某些情况下,审计在法律研究中非常重要,这应该是整个总部的发展问题,无论如何,即使在比较公司法中,审计也是一个相当广泛的话题。

17. 1989年西班牙法律

该规范在秘鲁法律中是众所周知的,因此,对于秘鲁法学家来说,知道它是很正常的,与西班牙法律相比,可以轻松地制定法律。

1989年的这项法律规范了公众有限责任公司,这意味着该法律适应了欧洲经济共同体(目前称为欧洲联盟)的规定。

此外,我们必须考虑到,在其他法律规范中,我们可以援引西班牙法律中规范商业公司的法律,这是另一部以1989年法律为特征的法律,在西班牙法律研究中非常重要。西班牙公司法。

18.哥伦比亚1995年法律

该规范在秘鲁法律中鲜为人知,因此,与秘鲁公司法相比,必须传播该规范才能制定法律。

该规则于1996年6月21日生效,其中对哥伦比亚公司法进行了重要修改,无论如何,应研究88条。

哥伦比亚法研究中的重要问题是附带利益,现行的秘鲁一般公司法也对此有规定,但最高法令003-85-朱斯

19.现行秘鲁法律

现在,我们将参考10年前已获得批准的秘鲁一般公司法,该法应能激发有关公司法研究论文的出版。

该规范在秘鲁公司法的研究中非常重要,其新颖性之一是该法律或法律学科分工中立法的奉献,这构成了所研究法律领域的重要课题。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建议进行研究,以便对当前的经济法律问题以及其他知识领域有广泛的了解,在这些知识领域中,我们可以考虑例如社会学,政治学,行政学以及其他方面的知识。它应该得到不同作家的研究。

必须广泛研究该法律,以考虑到其他研究应具有的主要特征,即比较法,在此我们可以举出比较公司法的情况。

比较法在秘鲁法律中非常重要,在秘鲁法律中,注册之前没有注册,只有例外,例如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股份公司(sbs)案,这应作广泛研究。 。

公司法得到注册公司法的补充,除其他法律来源外,还必须考虑秘鲁公司注册法的规定,该法的直接国家立法是商业注册法的规定,在注册管理法研究中非常重要的规范。

在秘鲁公司法中,有很多公司,但是有必要进行传播,以便更好地理解第一个提到的重要主题,因此,我们希望每个人都可以不仅从与正确和更糟糕的是,不仅涉及立法,而且我们将其记录在案,以便对该主题进行更充分的研究,而与秘鲁公司法的法律背景无关,秘鲁公司法不仅是国家法律,而且是外国法律。在最近的西班牙和阿根廷背景下获得重视,我们希望这将是每个人都喜欢的。

所研究的规范具有1985年秘鲁最高法令003-85-JUS中包含的1985年以前的秘鲁一般公司法(已废除),作为国家的直接立法先例,通过该法,可以进行比较法,而在1902年的秘鲁商业法规,是比较公司法研究中相当重要的标准。

所引用的秘鲁贸易代码的秘鲁贸易代码部分有效,并且像以前的秘鲁贸易代码一样,以西班牙贸易代码作为其灵感来源。

无论如何,第一个秘鲁商业代码已被废除,1902年秘鲁商业代码显然正在经历解码过程,因为它的许多规则不再受它管制,因为它们已经成为受其他规范的规范,这些规范是特殊规范,或更恰当地说是特殊法律,例如一般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市场法,一般破产制度法,银行法等如此之多,可以激发比较法研究,有些法学家将其称为比较研究。

比较法中公司法的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