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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公共契据的行为的分析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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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im

介绍

在法庭上进行的任何程序中,诉讼证据的发布对于参与诉讼的各方无疑都是至关重要的。

与此相同,它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客观化,而司法公正最终会导致司法机关的行为和任何自以为是的坚实的民主法律体系的合法性和法律安全。

这是因为,如果当事方之一设法通过所提供的一种或多种证明手段可靠地证明了所主张的权利对他有帮助,那么他将成功实现他的目的。与之相反,如果其中任何一个没有实现其目标,情况将有所不同。

但是,在证据问题的前提下存在第三种可能性,即当事方之一或两者都指向公司,该事实是指提供证据的手段由对手,不予考虑。因此,我们谈论使用法律制度,这为我们提供了秘鲁的形容词民法典,即:司法犯罪。

另外,当观察到在很多机会中使用标签并不能达到期望的目的时,该主题变得尤为重要。

从这个意义上讲,这是本部分的主题,它是对与上诉人有关的分析的不正确之举,它是一个令人担忧且始终有效的问题,由文件缺陷的提交引起。具体来说,关于第4296-2011-PUNO号判决的内容,即关于罢免公共契约的内容,该契约是对因诉讼car告的所有者的所有权。

二。关于文档划掉

首先,我们认为犯罪构成一种挑战,其目的是由于存在某种缺陷或障碍而使证据手段无效或降低其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00条。可以针对推荐证据,书面证据和非典型证据提出罢工。

接下来,ZAVALETA CARRUITERO确认该罪行是一种程序性手段,旨在使证据手段无效(..)。接下来,同一位作者补充说:“由于将在判决中解决罪行,因此可以提出可疑证据。如果宣布犯罪为根据,则会剥夺已删除的证据手段;如果宣布犯罪为根据,则此类证据证明了其价值和效力,对恶意编写者处以罚款,并使他对成本和成本负责。”

但是,也有必要注意划掉就是划掉或修理。这是对证人的恳求行为,表明了为什么不相信它的原因,原因是它的偏颇性或由于缺乏确切了解其声明的手段。它倾向于使证人的陈述无效,或使人贬低。删除线是一个人宣布的相对禁止。它的说法变成无效,因为在证明犯罪的情况下,影响它的原因对其公正性提出了质疑。

然后,PAREDESINFANZÓN指出:“您可以对证人和文件提出过错(…),必须将过错提交给您,并清楚说明其依据并附带相应的证据(…)”。

另一方面,应该看到过错是在艺术中考虑的。民事诉讼法典第242.-和243.-条。在这方面,必须说“从这些条款也可以推论出可以使文件被删除的原因是:a)虚假,和b)缺少该文件规定的必要无效的正式形式。 ”

但是,1996年并未共享这样的标准。因此,根据最高法院民事庭于11357年9月7日作出的第一个审议决议,即11月7日第127项, LIMA于1958年5月3日在官方报纸El Peruano上发表:“(…)文件的删除必须提及所提出文书的形式缺陷,而不是指其中所载行为的无效或虚假。必须在行动中断言其无效或虚假的组织,因此,当事方提出的缺陷被认为是不可接受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说这是根据2007年4月10日颁布的宪法法院第07422-2006-AA号决议第3条所规定的合法化,当时它主张:从要求中可以明显看出,上诉人质疑资格令的缺乏动力,因为:(i)他没有裁定上诉结束,他在上诉中指出未提供的证据已经过评估,因此它无法及时与评估相抵触,因此,(ii)对删除文件的程序规则有错误的解释,这对程序的结果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此外,上述决议继续在理由5的第二段中指出:“关于不接受关于缺陷估计的质疑所遵循的标准,据观察,法院确实表达了该点不可受理的理由。 ,因为他指出“(……)《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考虑了宣告证明该证件为伪造(……)的过错的可能性”。这意味着,与上诉人提到的相反,该程序规则与同一监管机构的第301条一致,承认有可能指控并证明所指控的虚假性。上诉人不同意这一标准,并且对规则有不同的解释,他的立场并未因声称具有实质性宣布而合法化。”

然后,日期为99年11月10日的原判决议N°2276-99 / LA LIBERTAD在其基金会第四项中确立。-:“关于违反保障正当程序权的规范,它指的是不接受展览证明,但是这种拒绝已经被同意,现在不能用于证实上诉;它也以此顺序声称,法官并未裁定世行提出的借方余额表的提法,但此提法整合了矛盾中提出的论点,并已通过否定矛盾的命令得以解决。 ,因为罢工仅是指对帐户对帐单或结算的计算的观察结果,因此罢工未适当构成罢工的原因而是对进行的计算的观察结果;最后,当它表示对担保提供的财产的评估不包括在建的第三层和第四层时,尽管优点值得考虑,但它缺乏真实的基础,因为它们明确声明了在建房屋的价值。级别,表示它们已包含在评估中。

三,分审决议事实

本上诉的主题是普诺高等法院民事庭作出的本次上诉的听证判决,该判决决心确认上诉的一审判决,该判决宣布对销售合同的过错,但没有证据效力。所述文件,并根据其所有极端情况,就迁离危险职业的诉讼。

因此,由于实质性规范性违规,我们已宣布上诉已被受理,谴责以下内容:a)优点实例已将挑战者的财产标题描述为无效,即通过使该标题无效而行使职能的挑战者在不考虑使产权无效的情况下非法使上诉人pre可危,人们必须诉诸另一种更彻底的方式和程序,而不是过失; b)上级分庭在法律上没有授予它的权力,但在本简易程序中已经限定了上诉人的财产权,宣布其由于涉嫌虚假而灭亡,这些权力只能由法院在具有以下效力的程序中行使:行动而不是在事件中;c)单据交叉仅是指包含单据的正式情况,而不是指存在且由于其没有过期而完全有效的合法买卖行为,也没有那么无效。

但是,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财产。原告是指拥有受汽车约束的财产,被告一直在不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占有受汽车约束的财产,因此他们具有have可危的居住者身份。

然后,普诺高等法院第一混合法院法官作出判决,宣布对所成立的销售合同的犯罪,证据手段无效以及所提起的诉讼,其结论是:被告人的处境不稳定因未与公证协议中应存在的母公司有往来关系而被正式认可为反对公共销售契据的行,(..)被告对财产的占有获得了第125页的司法检查的认可声明其中只有一个房间被零星地使用(…)»。

聆讯判决维持以下主要论点:(…)关于原告的买卖备忘录缺乏证据效力,应通过适当的线路提交,并附有直接证据,并指出原告的头衔是连续的。附有购买协议的佐证,并附有解决销售的公共契约的证词;所述法律行为未由被告人(..)对被告人的身分进行有效质疑,其过错是基于公证协议中所述证词的不存在,并且在注释项中,关于注释的意见存在分歧,使此文档无效。

功绩分庭考虑了该诉讼,认为由于执行上述法律行为存在形式上的缺陷,由于对上述证据提出的索赔已经成立,因此销售合同无效。但是,当缺少必要的正式形式时,就会配置由于文档无效导致的无效性;也就是说,它仅指的是行为形式的某些方面,这些行为的不遵守行为受到了无效的制裁,而不是因行为依据的错误结论而被制裁;注意到公共出售契据的证据,即被告获得了买卖争议的财产主体,并且据上级大学称,作为宣告成立的被告的财产权犯罪的依据,是由普诺大区档案馆馆长颁发的证书,该证书证明公证的销售公证是在公证人何塞·帕雷德斯·费尔南德斯面前签发的在指示的文件中找不到;但是,到目前为止尚未注意到已完成的操作。考虑到公证报告不足以确定无效财产权效力的无效性,已经以司法方式宣布了有利于原告的买卖合同或相应合同的无效,不是明显的无效被告持有,更重要的是,如果要进行这样的宣布,则需要评估其他证据方式,而这些证据方式并未为该程序做出贡献;还需要强调的是,这并不是阐明被告人所拥有头衔的有效性和效力的方法,因此,没有绝对需要任何情况来证明被告人拥有不动产所有权的the可危的危险。争议。

根据上述内容,可以确定构成被谴责的实质性规范违规的原因,因此撤销原判上诉具有充分的根据。出于这种考虑,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6条第4款的规定,他们宣布:提出上诉;因此,他们与听证会结婚,该判决确认了上诉人宣告成立的要求,并作为上诉法院:他们撤销了上诉判决,并对其进行了改革,宣布要求不予受理。

IV。分析

在该临时决议中,提到了原告提出迁就危险职业的驱逐事实,并(通过书面证据)辩称被告持有的销售合同无效,因为该合同没有保持有效。与公证协议中应存在的母公司的对应关系,并且有关记录中的注释的条目注释中会出现披露信息。在这方面,我们可以指出,这并不是在淘汰过程中得到阐明的问题。

然后,令人震惊的是,考虑到上述销售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商会以诉讼所认为的方式表现出来,因为由于存在正式缺陷,已经发现针对上述证据的罪行成立了为庆祝上述法律行为而举行的庆祝活动。这是因为所做出的决定表示违反了秘鲁形容词法典第VII.-条所载的iura novit curia原则,该原则建议:“法官必须运用与该程序相对应的权利,即使没有被各方调用或被错误调用。但是,它不能超出请求,也不能基于各方所指控的事件以外的决定来做出决定。”

同样,由最高法院上述大学更正的本决议中的情况应予以特别注意,因为这可能导致作为对房地产交易的非常有害的诱因,以便不当地诉诸法律。司法罪行。

此外,我们有SAGÁSTEGUIURTEAGA声明:“罢工是基于以下司法证据的一般原则:1)证据功能的公共利益原则(…),2)合法性​​以及证据的可能性或真实性原则证据(…),3)证据矛盾的原则(…)和4)排除证据的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很明显,不当提起诉讼的一方违反了所引用的前两个原则。

值得一提的是,这与程序鲁re有关,因为原告没有法律依据来证明她的过错,因为她当然无能为力。从这个意义上说,上述行为清楚地表明,其意图是实现(尽管没有基础)决定内容的变更(有利)(但是,出于该目的而提出的异议实际上已经变为不公正的) 。

普诺高等法院第一混合法院因宣布针对上述销售合同的罪行而遭受同样的命运(由于程序鲁curr)。

正是这种无条件的条件决定了没有理由或不了解自己的行为而没有合法理由的良心。鲁the的行为通过索赔或辩护的荒谬,反复无常等过程中的所有行动反映在治安法官面前。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以司法程序的所有部分都可能招致鲁ck和程序恶意为前提,我们认为,该案的最高庭应该对原告和第一混合法院的法官适用罚款。前述法院,是根据秘鲁民事诉讼法典第53条第1款从头开始针对被告采取了鲁against的程序对被告采取的行动法官的意见,并对其有利,可以:“处以强制性和渐进的罚款,以使当事人或与之相对的一方根据其裁决的内容履行其任务”。

此外,应当指出,程序鲁re和恶意是与闹剧,过程中的欺诈,违法和滥用法律相鉴别的。因此,它们完全违反维护当事方和第三方权利的程序原则,这些原则可以在一般或特定级别(即宪法或普通程序级别)理解。

但是,第二,我们必须尊重程序原则:DAVISECHANDÍA在教学中讲到诚实原则和程序忠诚原则(后者又称为道德原则和程序行为原则)的重要性。程序法必须制裁当事方或其代理人的恶意,为此目的制定严格的措施,包括连带责任和数个责任,而法官必须具有非官方的权力来防止,调查和制裁该行为和欺诈行为。程序”。

因此,很明显,以这种方式行事是故意以司法证据的真实性质为基础,将其歪曲为期待已久且应有的司法公正的前提。

至少可以说,通过改正普诺高等法院第一混合法院的规定,取消最高法院的过渡民事庭的正确行动,是非常有益的。因此,我们对所决定的问题有答案。

毫无疑问,秘鲁司法部门需要更多的裁决,例如评论性决议,才能真正保证法律制度和合法性的合法性。

最后,有必要记录一下,如果原告(只要他的权利对他有帮助)对上述销售合同的有效性有任何异议,如果被不适当地划掉,那么与他相对应的(以及就他而言,普诺高等法院第一混合法院的法官将以相应的方式启动-法律,合法和宪法上的-该法律行为无效的程序,这被理解为不是提起过错的程序。并且,如果在这样的公司中取得胜利,则提出不稳定的要求。

五,作为书香

不同于其精髓的司法犯罪,即不公平地赢得本案,公然违反了参与其中的当事方的正当程序,进而挑战了作为程序主管的法官威权的威严。 。

因此,我们认为,虽然确实有少数人以不同于现行法规规定的方式使用犯罪的事实,这本身是危险的,但如果我们征询某些地方法官的同意,后果就越多。证实上述行动时。

毋庸置疑,错误地提出和接受犯罪的责任不仅被证明不仅是由少数诉讼人(即,其律师)引起的,而且在相当程度上还分别属于法官。

另外,所指示的不可避免地以非常有害的方式最终通过相应的发票。除了增加交易成本外,还降低了司法机构的信誉。

另一方面,令人担心的是,为了获得肯定无助于他的权利,他选择鲁ck地启动司法程序。此外,如果我们认为程序负担变得更加繁重,并且拖延了财政和司法总部的流程。

脚注

  1. 参见阿尔贝托的HINOSTROZA MINGUEZ。对《民事诉讼法》的评论。逐条分析。编辑法律公报。第一卷,利马。 2006年,第2页。 545.CFR。 ZAVALETA CARRUITERO,威尔维尔。民事诉讼法典。第一卷,罗达斯社论。酸橙。 2006年,第397页。VIDEZAVALETA CARRUITERO。 OB。 cit。,p。 398. Veni ARAGON,路易斯·安格尔。民事诉讼法法律词典。编辑理念。库斯科。 1975年,第2页。 281.Cfr。杰里奥孩子的墙。秘鲁民事诉讼法词典。社论圣马科斯。酸橙。 1999,p。 323.“如果文件的犯罪行为被证明是虚假的,则被宣布成立,它将没有证据效力。如果文件在刑事诉讼中被伪造,则在任何民事诉讼中都缺乏证据效力。”“当文件显示缺乏法律规定的必须遵守的无效性时,它将缺乏证据效力。无效声明可能是当然的,也可能是既定过失的结果。”参见胡安·卡洛斯(Juan Carlos)的ESQUIVEL OVIEDO。删除文件时要考虑的问题。在线:13年4月9日,取自Lima Blog.pucp.edu.pe http://blog.pucp.edu.pe/blog/seminariotallerdpc/tag/documentos。 2009。 01.请参阅Pedro的SAGÁSTEGUIURTEAGA。民事诉讼法典的解释和系统学。第一卷,社论格里利。酸橙。 2003,pp。 563-564。秘鲁民法典第112.-条将以下方面合法化:“在以下情况下,认为存在鲁faith或恶意:1.当索赔缺乏法律依据时,答案或竞赛手段; 2.据称有违反事实的事实; 3.当文件的任何部分被盗,残缺或无用时; 4.当程序或程序行为明显地用于非法目的或恶意或欺诈目的时; (五)妨碍证据手段履行的; 6.无论何时以任何方式反复阻碍该过程的正常发展; “ 7。当当事人由于不正当的理由而没有出席听证会时,就会产生延误。“鲁is现象在程序性行为或案情实质方面是显而易见的,而恶意行为则是使用受规制,滥用的形​​式,而不是形式。它。然而,我们决不能忽略这样一个事实,即诉讼人所犯的鲁ck行为和恶意(表明)的恶意行为都必须得到程序法官的概括性和示范性的制裁。 (C. TORRES MANRIQUE,Jorge I.秘鲁法律制度中的程序鲁re和恶意。在:RevistaJurídicadelPerú。Editora Legal Rules。Lima。2009,第305页)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认为有必要记录下没有理由的事实并不意味着一个人鲁ck,因为如果是这种情况,任何败诉的诉讼人将可能受到制裁;索赔的依据既不是错误也不是缺乏;过失也不是过失,更不用说强制性法理学的存在与所主张的背道而驰了。埃尔南多·德维斯·埃坎迪阿过程的一般理论。大学社论。布宜诺斯艾利斯。 1984年,第2页。 46.维拉·莫拉莱斯·戈多(J.程序法制度。 Palestra编辑器。酸橙。 2005年,第44. Veni ESPINOZA ZEVALLOS,Rodolfo J.秘鲁宪法程序法中《秘鲁宪法程序法》(《商标法》第三条)的具体程序原则。法律编辑格赖利。酸橙。 2005年,第396。
对违反公共契据的行为的分析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