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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作实践或专业前实践的教学分析

Anonim

为法律教学建立了大学教学法和教学法研究中心,其目的是对教授教师的教学法和教学法进行培训,这些教师教授当今统治这一职业的学习计划(计划“ C”和“ D” ”)构成必要条件,因为教职人员的理论和实践知识还不够,但是必须充分掌握方法和教学形式,以传播大量必要的知识。

随着该中心的建立,科学技术对国家对改进教学和改进新古巴大学(NUC)的需求做出了回应,从而大大提高了法律教授的教学活动质量。

专业前实践虽然构成了一种教育过程和一种教学手段,却是与法律学位的学习计划并行发展的一门学科。

尽管法律练习I,II,III和IV作为这些要研究的主题出现在这些计划中,但它们并没有达到最佳状态。在许多情况下,学生去与法律有联系的机构进行正式的在场行为,而无需停留在那里,他们无法向他们提供任何实践或理论知识。

考虑到教育方向从根本上讲是针对学生的整体构成,在其中劳工实践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法律学位中也包括在内,因此我们分析了有关专业人员培训的不同标准和方面,劳动实践的课程灵活性和重要性,对未来法律专业人士的整体形成至关重要。

知识社会带来的挑战要求未来的专业人员要接受全面的培训,这不仅要基于教义基础,而且要站在专业实践中,以防止他们成为简单的规范学家或理论的重复者。

全面培训可以定义为具有真实存在的个体发展过程,可以通过心理学,社会学和教学论的参考进行定义。教育过程成为培训的基础,通过学习作为基本机制,培训又反过来促进了学科能力的发展。

培训具有三个基本原则,它们是:

  1. 连续性:它们构成了必须代表该学科的认知,个人和道德发展的专业经验的连续性;相互作用:在将概念和方法论内容与实践联系在一起的机构中寻求;反思:了解什么是做和为什么做,以了解专业工作。

教育过程是人类发展所固有的,它可以促进学习和发展。目前,人们的想法是,除了促进知识学习过程,技能的发展以及情感性动机和评价形式的孤立之外,它还应促进整体课程的发展,这是NUC的支柱之一。

在学位通过的不同学习计划中,内容已包含在响应国家和社会要求的不同学科和学科中。通过这些计划中的每一个,目的都是培训能够响应其时代需求的专业人员,这就是为什么引入法律专业学生的职业前实践的原因,该专业已成为职业的综合学科,其目的是为学生提供技能,知识和专业价值观,并结合其总体文化和专业知识,为他们的全面培训做出贡献,并为上述计划的课程灵活性提供了便利,从而使职业发展及其学习方式。

这种灵活的课程建议在可选科目中受到赞赏,是大学生全面教育的关键。

这种灵活性是通过采取必要的变更来面对新的情况以及改变现有处置方式和方式的能力而给予的;强调知识生产的替代形式,产生新思想和分析模式的能力,这不仅从课堂上获得的知识开始,而且还从劳动实践中获得的经验开始,因此很重要。

建立灵活的课程的趋势受培训过程本身固有条件的影响,前提是学生需要通过不同的劳动机构过渡以形成学习计划,以应对将教育与教育联系起来的新方式。社会。科学专业培训被视为专业培训过程的一个维度,因为它表达了过程的重要素质。

有效地与机构建立联系的大学模式要求科学技术研究的发展,以及这些项目与各种经济和社会主体的密切协调。劳工实践是促进和加强大学与院校之间关系的主要方式,因为它有助于在律师的任何行动领域中培训研究发展的技能,这是获得毕业生的基本要求能够分析,解释并给出解决问题的不同情况或需要不同选择的新颖情况的解决方案。

在法律系大学生的培训中,从本质上讲,他通过劳动原则接近职业生涯,从而设法更加忠诚地感受到自己职业生涯每一年所带来的学术培训,同时,他成为与自己的职业问题相关的科学研究者。

科学专业培训的性质不仅表达了对专业胜任表现所必需的技能和知识的掌握;它还包括基础研究培训,以丰富专业实践,发展科学和超越经验主义。它使未来的专业人员能够开发一套技能,通过与社会进步的需求相匹配,更好地为他们做好准备,以应对正在发生的文化变革。

科学专业培训作为对象和内容的来源,吸收了由科学文化综合而成的知识,这不仅使学生站在吸收科学进步的视野中,而且还训练了他作为鉴赏家的能力。批判性地反映了自己的科学实践,这种实践通常超越了专业表现的准备。

除了帮助培训学生作为研究人员外,《劳工实践》还有助于在他内部建立和巩固职业道德价值观,这将使他一旦毕业就可以将自己的职业和所接受的培训质量置于最高水平的机构中。他毕业的地方。

她的组织。

MES部长的日期为2007年7月31日的第210号决议,在其第104条中确立了高等教育教育教学过程的基本组织形式,其第三序则指出:劳动实践。

学生的职业前活动也不仅仅是部规规定的教学过程的组织形式。通常,这是新型教学观念的中心轴,是当前学习计划及其改进的基础,该观念立足于通过思考,研究和实践进行学习的哲学。在较小的范围内,它是遵守我们党十年来一直指导的最合适的方式,即培训基础广泛的法学家,使他们能够迅速应用在大学获得的知识,并将其与所有规范主义和避免成为法律从业者,能够分析每个给定的情况并以客观的方式面对其权限范围内的问题的解决方案。

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在标记过程中,考虑了“专业模型”中以目标形式定义的能力,包括在垂直和水平方向上凝结的情况和水平。 (在学科和学年中)。

在法学家培训中获得这种经验,从本质上说是实践性的,需要与传统的,规范的和实证的教学相抵触,而这种教学只能在大学的课堂上进行。新古巴大学(NUC)要求法律部门的实体做出决定性的贡献,方法是认真而严格地选择劳动实体作为教学单位,以获得预期的结果,这意味着它们必须成为大学的扩展。通过前述参与学生的专业习惯和技能的形成,他们可以同时从他们和他们的老师所进行的合格工作中受益。

由于要成为大学扩展的这些实体或单位通常不准备或不知道这种教学教育过程的组织形式的重要性,因此并不总是能达到这个目的。另一方面,由于其他原因,已经在这些中心建立的专业人员受其工作熏陶,没有对学生给予应有的关注,也没有促进或参与他们在该领域正在处理的事务。此刻,学生成了所有司法实践的遥远观察者。

所有这些混乱情况意味着,关于劳工实践的资格,没有完全遵守第185条的规定以及上述第201/2007号决议的遵循,在提交人看来,这几乎成了一种仪式。考虑到学生不可能展示出该学科的独立性,主动性或精通性,将评估其在工作实体中的参加和参与的政治社会活动。

同样,劳动或专业前的实践也必须得到享有全部法律效力的特定规范和协议或合同的认可,以要求在这些大学扩展中心的学生的永久身份不是形式上的,并应符合他们的真实意愿。目标是为未来的毕业生提供专业实践的准备,并实现法学家的法律,道德,专业和政治习惯,技能和信念,并已接受适当的培训,从而使他们能够有效地发现和解决法律问题。法律不同行动领域中固有的问题。

对工作实践或专业前实践的教学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