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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的论角度分析监狱刑罚的使用

目录:

Anonim

问题陈述:

在刑法和刑罚的社会功能上有各种立场,但正是后者才使我们有兴趣为这项调查服务。将所有立场放在一起,可以理解有两个大的群体来解释惩罚应该具有的功能,一方面,我们发现康德的报应理论,该理论将惩罚视为必要的罪恶,以此作为目的。本身,由于另一种邪恶的产生而被应用为一种恶魔,也就是说,它理解为恶魔为恶。

另一方面,有现代的相对理论,它们将惩罚理解为一种好东西,作为积极的东西,他们认为惩罚是一种获得目的的手段,可以举例说明,因此,这意味着它必须具有两种作用,一种是从阻止未犯罪者的意义上讲,一般预防;第二点是特殊预防,虽然处罚是对不再次犯罪的罪犯生效的。

因此,目前很少有刑罚应具有报应效果,仅是遏制,而对大多数教条主义者来说,刑罚应重新社会化,也就是说,应成为罪犯社会康复的一种手段。

我们的一般政治宪法采用了这样的观念,即以监狱罪为首的句子必须是重新调整的目的,因此,它在第18条第二款中规定:“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将组织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刑法制度,根据工作,对其进行的培训和教育,作为罪犯的社会康复手段……”。同样,在同一宪法条款的最后一段中,它规定被判刑者可以在离家最近的监狱中服刑,以促进他们以一种社会康复的方式重新融入社区。

从有关条款的倒数第二段,可以得出缔结国际条约的可能性,以便在国外服刑的墨西哥国籍囚犯可以被转移到墨西哥领土,以便他们可以在这里服刑;其主要目的是使犯人与家人和他的家人更亲近,这也转化为康复目的。

但是,一方面,基于现实的犯罪学研究对本应构成句子结尾的宪法提出了挑战,这些研究申明,监禁刑罚不具有社会适应性,因为它只能满足包含功能,仅在某些情况下。

另一方面,国际组织,例如联合国拉丁美洲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研究所(ILANUD)进行的认真研究反映了对它的过度和不合理使用,根据这些研究,在包括墨西哥在内的该地区国家的大多数监狱中,都有一个人口过多的问题,因为囚犯的人数大大超过了他们的能力。可以肯定地看到,目前我国所有监狱中都存在难以控制的饱和。

伟大的作家定义

它的定义是“最终原因学说”,学者们确立了“ quidquid fit,推动者精细配合=”“所做的一切,都是出于某种目的而做”的原则,而亚里士多德更为简洁地将他的目的论包含在ouden mathn uden maten的两个词,“没有白费”,圣洁的托马斯·德·阿基诺说,如果没有最终的结局,我们将一事无成。任何行动也不会结束;走向某事的倾向也不会停止。如果没有第一个可以使我们走向终点的东西,那么没有人会开始做任何事情,也不会做出任何决定,而是会无限循环。如果一切都清晰可见,那就是如果没有目的地,也就是旅程的终点​​,那么一切就不会开始。该学说听起来很明显,但与该机制存在明显矛盾,它既不会导致也不会结束,因此很难像它的反面那样在智力上。

西班牙皇家艺术学院告诉我们

通过目的论方法过度使用监狱徒刑的真正含义,我们将分析每个词,并咨询西班牙皇家学院的字典,在其中我们将讨论它们是否真正实现了宪法目的。拉丁。 (Usus)。使用的作用和效果。在这里,这种作用和它在使用法律时所具有的效果,是法官无法利用他依法拥有的那些权力的方式,同样,“过度”一词也告诉我们,它超越并超出了法律的范围。在某种程度上,很多时候,与犯罪有关的刑罚很高,刑罚一词来自拉丁语(poena)。法官或法院依法对犯下罪行或轻罪的人处以惩罚,这种惩罚对囚犯而言不成比例,必须在来自拉丁裔prehensĭo,-ōnis的监狱中)。逮捕或关押囚犯并锁定和固定的地方的行动,目的是来自希腊语。 (-,-,结束和-逻辑),这是最终原因的学说。

目的论方法

每次需要更多此摘要时,它会完成两个功能。当一个人实现了它所创造的目标时,便设法将受到刑事诉讼的人们纳入社会生活中,而没有任何适应新生活的问题,也没有社会对它的不满,从而避免了这种情况的增加。犯罪率对于负责监视和监视的人员,通常会实施处罚,成为对刑罚或犯人本身的不合理和过度使用,以使犯人更正或使他们适应犯罪意图。一方面,他们不再犯法,另一方面,劝阻那些人犯罪。如果我们将这一事实与“哲学”(其哲学学说分析“最终”原因)相关联,那么在社会康复中心内过度使用惩罚将对特定过程具有相同的目的或目标,可能会有很大的不同。 。在本文中,我们将重点探讨目的论方法对过度使用惩罚的目的和目的进行分析,目的论方法定义了惩罚是否满足了其适用的目的。在墨西哥监狱系统中,一个目标或目的很普遍。 “如果监狱系统实现其拟议的目标,则它是有效的”在本文中,我们将重点探讨目的论方法对过度使用惩罚的目的和目的的分析,目的论方法定义了惩罚是否满足了其适用的目的。在墨西哥监狱系统中,一个目标或目的很普遍。 “如果监狱系统实现其拟议的目标,则它是有效的”在本文中,我们将重点探讨目的论方法对过度使用惩罚的目的和目的的分析,目的论方法定义了惩罚是否满足了其适用的目的。在墨西哥监狱系统中,一个目标或目的很普遍。 “如果监狱系统实现其拟议的目标,则它是有效的”

问题的历史

该罚则被认为是“一种处罚,包括由合法确定的机构剥夺合法资产,该机构经过正当程序后,认为是对法律的侵权行为负责,并且是由于所述侵权行为

但是,几年来,在刑事教条学中,围绕着句子结尾的争论得以维持,所谓的报酬理论被取消了资格。塞尔吉奥·加西亚·拉米雷斯(SergioGarcíaRamírez)等作者申明,监狱服刑处于完全功能障碍的阶段,

旨在使监狱对犯人的社会康复有用,因为犯人是综合教育和工作准备的中心,这是我国《宪法》第18条所宣布的数据。 1965年的改革。然而,这是最强烈提出挑战的地方。监狱有一个悖论:在自由中训练自由人,即在非自由的环境中获得自由的资格。据说这是一个矛盾。另一方面,监狱的悲惨境况(虽然并不可怕)却与改善囚犯的计划密不可分,实际上,监狱本身受到最严峻的质疑……

在这种情况下,拉斐尔·加洛法洛(RafaelGarófalo)说:“我们是否需要说,经历总是使教养所的派别失败,而且监狱无法发挥预期的有益作用?”它“对于那些没有堕落并保留好心情的罪犯来说是压倒性的,不光彩的,令人沮丧的”。对于“变态的自然人,顽固的罪犯……它鼓励累犯在他经历过的那些人消失的同时,惧怕法律和犯罪耻辱,这是无效的”。它对受害人毫无用处,对国家不利。此外,这是不公平的,因为它向“违法者和最邪恶的人授予了自由的住所和食物,而非常诚实的人常常缺乏工作和保护»。

罗克辛还与旧有的报应思想相矛盾,因为对他而言,作者的有罪感是句子个性化的基础。但是,这一理论的核心只在于一个原则,即不能超越罪恶感。由于这个原因,“报应”已被转化为有罪的刑法理论,并且随之而来的是,报应理论对判决的执行也不再具有合法性和意义,因为它对于其目的是无效的。 。

有趣的是,第五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所采用的标准(1975年,日内瓦)。一致的是,“越来越多的人认为,组织监狱来改变囚犯的努力是徒劳的,应该放弃。”

相应的立场总结如下(指的是监狱徒刑及其现实情况):«a)机构相对目标之间的根本冲突是无法解决的。 b)医疗模式不相关。 c)迄今为止,所采用的治疗方式均未对囚犯产生明显影响。该机构作为负责更换人员的机构一直未能发挥作用。 d)罪犯的制度化只会适得其反。由该机构的囚犯组成的非正式社会最终决定了囚犯对监禁的反应,设施工作人员应对这种影响的努力是徒劳的。结果,该机构不仅可以使罪犯不人道,它也加强了消极的价值观,而不是朝着积极的方向加以修改。-e)监狱的污名是不可磨灭的,而且往往会延迟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f)在最后的分析中,监狱的问题本身是»。

有一些理论证明惩罚性惩罚是合理的,而另一些则解释了重新社会化的惩罚。因此,与预定的效用目的相比,目前的刑罚制度在理论上和现实上都被证明是不适当的,因为刑罚的个性化,法律,司法和监狱的法律阶段应该允许监狱系统与社会康复的对应关系。

在理论上和法律上,监狱是犯罪的补救措施,正处于危机之中,因为作为一种矛盾,存在着监狱拥挤和犯罪率不受控制的增长现象。

恩里科·费里(Enrico Ferri)指出,为了预防犯罪,必须有刑事替代品或同等的监狱条款,这些准则可以通过经济,政治,科学,公民,宗教,家庭和教育秩序的提案来指导人类活动。减少所有公民的犯罪行为。但是,必须考虑到替代品必须与应受惩罚行为的特征,囚犯的特殊性以及在社会康复标志下的待遇要求相关联。

研究目标:

此外,还要调查监狱徒刑及其严重弊端,以及造成法官过度和非理性使用的原因;这样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不更频繁地采用监狱替代刑罚。

调查的理由:目前,我们国家的犯罪率已大大提高,现实表明,犯罪分子与释放的罪犯成比例地在增加,反之,每天被拘留的人数却没有数目的人,其中许多人是非常严重的罪行,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恶化,因为他们不必为了保护社会团体而受到限制,但是,当进入任何监狱时,它有可能成为危险的罪犯。

作为解决方案,自相矛盾的是,我们的当局选择提高刑罚的可惩罚性,或者,他们建造新的监狱以解决人口过多的问题,但结果却是负面的,事实再次证明了这一点。

这些原因使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考虑其他措施,这些措施将有助于我们减少罪犯的产生,从而减少犯罪率。因此,我们被迫寻找足够的机制或策略来帮助我们惩罚犯罪分子,而尽可能地忽略有害的徒刑;鉴于此,通过避免隐居的有害影响,可以使人保持和改善他或她的社会纽带,这是似乎对不违规产生最大影响的因素之一。

这种设计应特别适用于那些社交能力未减弱的人,因此不需要强烈的控制,协助或待遇来促进他们的社会融合。

假设:

为了避免产生真正的罪犯,从而避免犯罪率的上升,法官必须对监狱徒刑进行不当和不合理的使用,并应用我们在实体刑法中规定的任何其他刑法,其中不包括被指控在监狱中,但这足以使他不再犯罪,并劝阻那些没有犯罪的人。为此,必须考虑到犯罪行为不严重,也就是说,当法官认为某人的犯罪行为不严重,不会造成重大社会损害或者其犯罪特征属于以下情况之一时,可以适用犯罪行为:相当大的危险。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做到这一点,我们将有更少的人被监禁和被释放,因此,具有巨大危险的罪犯也将减少,这意味着犯罪率真正下降。

同样,如果我们实现了一个较小的囚犯群体,监狱人满为患,那么它将可以更有效地利用监狱系统中始终有限的资源,从而能够实施真正的个性化治疗,这是唯一能够提供的待遇成功。此外,通过减少监狱人口的数量,降低了维持一个相当大的监狱人口的经济成本。

在恰帕斯州刑事诉讼法典日期为2012年5月17日的改革中,第202条规定了预防措施。

理论框架:

在本调查中,我们将使用以下方法:

历史的:因为我们将追溯到1965年的改革,即《总政治宪法》第18条,从中我们将分析监狱徒刑所具有的功能,及其可能的演变或挫折,以及与之形成的对比或一致性。现实。

比较:因为我知道我们必须利用西班牙,阿根廷,哥斯达黎加,智利和北美洲美国等其他国家的错误和成功来改善我们的刑事法律制度,当然,我们意识到有必要考虑细微差别是我们现实中的典型,但从比较经验的角度来看。

法律制度学:因为在本次调查的每个部分中,始终都会考虑在法律框架内使用监狱以外的其他刑罚,此外,我们将仅考虑实体刑法规定的刑罚。

归纳的:因为我们会从特殊到一般,从部分到整体推理。

演绎:因为我将根据已知的一般概念进行推理,以得出特定的未知原理。

逻辑上的:因为思想是根据思想定律产生的,或者是从先例或同时发生的情况中遵循的。

描述性的:因为我将详细分析疼痛的性质和缺陷,以期了解疼痛的实质和缺点。

参考书目

  • 巴隆·克鲁兹(BarónCruz),马丁·加布里埃尔(MartínGabriel)。看看墨西哥监狱系统。墨西哥INACIPE,2002年。Quintero,MaríaEloísa和Polaino-Orts(Coords。)。冈瑟·雅各布斯的哲学和法治思想。Flores编辑,墨西哥,2007年。Rodríguez,Luís。监狱危机和监狱替代品。第二版。墨西哥,波鲁亚,1990年。扎法罗尼,欧金尼奥·劳尔。寻找失去的悲伤,Ediar。布宜诺斯艾利斯,1989年。----《刑法手册》,埃迪亚尔,布宜诺斯艾利斯,1985年。----《刑法与人权》。德帕尔马,布宜诺斯艾利斯,1986年。

立法咨询

  • 墨西哥美国的政治宪法恰帕斯州刑事诉讼法联邦刑法典。

字典

皇家西班牙学院。

脚注:

  1. 这方面的一个例子是墨西哥和美国之间签署的执行刑事判决的条约,该条约的协调由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德尔·罗萨尔·科博和托马斯·维夫·安东共同完成。一般部分刑法。 Tirant Lo Blanch图书。巴伦西亚,1999年。第797页。 www.unam.juridicas.gob。加西亚·拉米雷斯(SargioGarcíaRamírez)。监狱替代品的发展。 2007年11月2日,拉斐尔·加罗法洛:在伊比丁,安东尼奥·贝里斯汀。压制性法律危机。马德里。对话笔记本。 1977年。 90-91。《联邦刑法典》第24条规定了以下监禁刑罚:自由待遇,半自由,为社区服务,禁闭,禁止进入某个地方,经济制裁,扣押仪器,犯罪的对象和产品,谴责,警告,不违约的担保,权利的中止或剥夺,取消资格,取消或中止职能或工作,特别宣判刑罚,监督权力,中止或解散公司以及没收财产对应于非法浓缩。除了那些针对无可争议的未成年人。然后,法官除了监狱以外,还拥有广泛,多样化和灵活的刑事处罚目录,这使他们能够根据个性化标准应用最适合事件性质和情况以及特点和条件的刑罚。作者的需求。解雇或中止职能或雇用,特别宣判刑罚,提高警惕,中止或解散公司以及没收与非法浓缩有关的资产。除了那些针对无可争议的未成年人。然后,法官除了监狱以外,还拥有广泛,多样化和灵活的刑事处罚目录,这使他们能够根据个性化标准应用最适合事件性质和情况以及特点和条件的刑罚。作者的需求。解雇或中止职能或雇用,特别宣判刑罚,提高警惕,中止或解散公司以及没收与非法浓缩有关的资产。除了那些针对无可争议的未成年人。然后,法官除了监狱以外,还拥有广泛,多样化和灵活的刑事处罚目录,这使他们能够根据个性化标准应用最适合事件性质和情况以及特点和条件的刑罚。作者的需求。然后,法官除了监狱以外,还拥有广泛,多样化和灵活的刑事处罚目录,这使他们能够根据个性化标准应用最适合事件性质和情况以及特点和条件的刑罚。作者的需求。然后,法官除了监狱以外,还拥有广泛,多样化和灵活的刑事处罚目录,这使他们能够根据个性化标准应用最适合事件性质和情况以及特点和条件的刑罚。作者的需求。

第202条。一般原则。

针对被告的预防措施是本法典所授权的措施,并且只能在绝对必要的时间内通过有根据和有动机的司法决议来实施,其目的是:

(a)确保被告在法庭上和其他要求他在场的行为;

b)确保事件受害者和证人的安全;和

c)避免妨碍程序。

采取预防措施或拒绝采取预防措施的司法决议,可以在程序的任何阶段进行修改,并符合本守则所确立的规则。

无论如何,当法官或法院赞成被告人的自由时,可以依职权进行诉讼。

从目的论角度分析监狱刑罚的使用